國立蘭陽女中校友會 組織章程

國立蘭陽女子中學校友會章程 104.03.20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國立蘭陽女子中學校友會」;簡稱「蘭陽女中校友會」。

第二條:本會以聯絡校友感情、砥礪學行、互助合作、協助校友創業、就業、促進母校永續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之會址暫設宜蘭巿女中路二段355號(可由會長因應實際需要另定)。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校友之調查聯誼事項。

二、促進校友之學術研究事項。

三、聯繫校友間情感事項。

四、輔助校友就學、就業及有關生活事項。

五、協助母校教育發展事項。

六、其他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五條:凡本校歷屆(含光復前及空中補校)畢業之同學,填辦入會手續後,得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應享有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提案、表決、選舉及被選舉權。
二、本會所舉辦各種事業之福利。
三、其他依法應有之權利。

第七條: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會章及決議。
二、履行會章所指派之任務。
三、繳納入會費及常年費。
四、關護校友及濟助校友事項。
五、贊助本會所舉辦之活動事項。

第四章組織

第八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由全體會員組織之。

第九條:本會設理事九至十七人、候補理事四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無記名連記法投票選舉之,其任期為三年,連選均得連任。

第十條:本會理事組織會互選常務理事五人,處理日常會務,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會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一條:本會監事組織會互選監事常務監事一人處理日常會務。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會章。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查本會決算。
四、審議本會工作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
五、決定會務方針。

第十三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
二、會務人員之聘免。
三、審查會員入會資格。
四、處理會員大會決議案。
五、商討召集會員大會事項。
六、調解會員間之糾紛。
七、處理其他理事、監事、總幹事提出之事項。

第十四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稽核本會財務一切收支事項。
二、審核各種事業之推行狀況。
三、考查本會員工之工作情形及會員之言論行動。

第十五條:本理事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一~二人、承理事長之命,負責本會日常事務之處理。執行秘書、幹事由理事長聘請本校有關人員或會員兼任之,並得經理事會同意後給予津貼。

第十六條:凡母校校長、師長或熱忱贙助本會者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通過後聘為本會榮譽理事長、理事或顧問。

第五章會議

第十七條:本會會員大會,三年開會一次,如理事會、監事會認有必要時或有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召開大會時應有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會員大會由理事長擔任主席。如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大會推舉一人為主席。

第十八條:常務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理事會及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均得召開臨時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

前項會議除監事會由常務監事擔任主席外,其他均由理事長擔任主席,如理事長因故缺席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十九條:理事會、監事會召開會議時,均得分別通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列席會議。但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列席會議不得參與表決。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條: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申請入會時免費。

二、常年會費:每年收取貳佰元正。曾捐款達一萬元(含)以上之會員,免收常年會費。

三、樂捐:由會員或熱衷本會者自由捐助之。

四、臨時捐募:由理監事會依需要及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廿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國曆一月一日開始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廿二條:本會經費收支帳目,理事會應請監事會審核之。

第廿三條:本會財產狀況每年於召開會員大會時提出報告,如有出席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得選代表查核之。

附則

第廿四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應請會員大會修改之。

第廿五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呈請主管機關核備施行。


國立蘭陽女中校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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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址:宜蘭市女中路二段 355號
電話:03-9333820 分機 230
執行秘書:卓蓉萱 0938-119987
E-mail:
nlygsha@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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